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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经适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7月02日 访问次数:

即使是拥有有限产权的经济适用房,从29日开始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得公积金贷款,而且还可以通过增加共同借款人来达到所需要的贷款额度。

经过多日研究,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29日发布了《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

根据《实施细则》,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贷款额度是根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产权人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共同申请人,可分别计算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后累加确定。

不过依然要满足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家庭可再增加20万元贷款额度的要求。

从去年底开始的上海市经济适用房申请试点,还在进行着复杂的审核程序,但如何偿还部分房子贷款,早已开始困扰着部分申请者。上海市已经确定的经济适用房源包括位于松江区泗泾镇的新凯家园 闵行区浦江镇的博雅苑和颛桥镇的翔泰苑,这些房源的销售基准价为每平方米4800~5200元之间,相当于同一区位同期普通商品房价格的四五成左右。

5000元来计算,购买一套5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也需要支付总房款25万元。首付两成5万元的话,还需要申请20万公积金贷款。

与购买一般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同,考虑到经济适用房申请家庭可能存在取得贷款额度较低和还贷能力较弱等实际情况,此次《实施细则》明确表示,经济适用房的贷款政策扩大了共同借款人的范围。比如,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只能是配偶和同户一年以上直系血亲,而经济适用房产权人之外的共同申请人,经本人同意也可作为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

同时,实施细则还扩大了借款家庭的补充还款渠道。当借款人在还款过程中发生困难,出现三期以上贷款逾期,可增加借款人的血亲(借款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作为补充还款人,经补充还款人同意,可将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还款,以减轻借款家庭的还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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